防騙每日電訊 2023-09-26 關鍵詞: 在雇主家摔傷索賠
一次洗澡摔倒致傷事故
讓家政雇員與雇主對簿公堂
雇員摔成八級傷殘
向雇主索要高額賠償
可雇主認為這純屬意外
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
那么問題來了
誰應當為這次事故負責?
雇員在雇主家受傷,雙方產生賠償爭議
原告是一名家政工作人員,在被告(雇主)家中工作。雙方簽訂家政合同時,約定工作內容為“一般家務”,服務方式為“住家制”。此外,被告委托中介公司為原告投保“家政無憂險”,保險受益人為原告,保費由被告承擔。
某日晚9點,原告臨睡前在被告家中浴室洗澡時摔倒受傷,造成創傷性脾破裂、肋骨骨折,后住院治療,經鑒定已構成八級傷殘。治療期間,被告墊付4.2萬余元醫療費,并從保險公司處領取了4萬元理賠款。
原告親屬與被告在微信中就原告受傷一事溝通時,被告稱“我們會做好防滑的,要改是個大工程,我們家內管全部走內墻的,要改等于把整個衛生間都拆了重新弄”“對,以后會裝的(扶手),之前家里又沒老人和小孩誰會想到這些”。
法院:原告舉證不足,駁回訴訟請求
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: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本案中,原告應當對過錯歸責原則的四個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。
法官:如何認定這起事故中的侵權責任?
本案中,原告與被告簽署家政合同,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。針對這種關系中可能產生的侵權問題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:“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。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” 該條款的適用前提,需是“因勞務”產生的侵權責任,故判斷提供勞務一方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,是準確適用該條法律規定的前提。
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內容是“一般家務”,但因其居住在雇主家,容易出現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交替和混合的情形。結合原告受傷的時間(臨睡前)、行為目的(維持個人衛生)、主觀認識(其個人生活所需)、行為的受益方(原告本人)等條件綜合判斷,原告的洗浴行為既非出自雇主的指示或為了雇主的利益,亦非在履行家政工作期間或與家政工作有必然銜接,不符合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中“因勞務”的適用條件。因此本案不適用該條法律規定,而是一般侵權案件,應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。
過錯歸責原則包括四個構成要件,即過錯、違法行為、因果關系和損害事實,原告對四個構成要件均負有舉證責任。其中,過錯要件是過錯歸責原則的核心和基礎。
本案中原告關于過錯要件的證據,僅為原告親屬與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,原告以被告自稱會做好防滑,欲達到證明被告明知浴缸存在缺陷、主觀存在過錯的目的。被告辯稱這是對原告親屬的安慰,并非承認浴缸存在缺陷。從審判人員現場勘查的結果來看,被告家使用的浴缸與市面上通用的浴缸在外觀上極為相似,且浴缸底部自帶防滑功能的磨砂材質紋路,不存在原告所稱的設計缺陷。
由于原告未能完成對全部構成要件的舉證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的規定,其應承擔舉證不足的不利后果。
來源:防騙每日電訊